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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医药费报销的通知

2006年12月06日 13:05 点击:[]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凡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报销医药费(外地就医、生育费等)的教职工,请在 12 18 日前 去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体育场路金祝大厦3楼)报销。12月份发生的医药费可在次年131日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各部门请在25日前来人事处领取子女统筹医疗验证贴花, 2007 1 1 日起 凡未验证贴花的子女统筹医疗证历本一律不得使用。

人事处

2006 1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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