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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高层次引进人才过渡房政策的有关规定

2006年10月10日 13:22 点击:[]

为适应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高层次引进人才过渡房的管理与使用,理顺校师关系,加强人才引进经费的预算约束,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特对我校高层次引进人才过渡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实物过渡房
1、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校报到时,若学校有现存的过渡房源,则由学校按引进协议约定,提供实物过渡房两年,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因我校本部已搬迁下沙,为方便引进教师的工作与生活,学校向引进人才提供的过渡房将集中在下沙。
3、分配标准:
(1)博导:120—150平米带装修过渡房两年;
(2)教授:100—120平米带装修过渡房两年;
(3)博士或副教授:80—100平米带装修过渡房两年;
4、引进人才居住学校提供的过渡房二年期满后,需退还学校。若需延住,学校将从期满后的次月起,按同类房屋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从其当月工资中扣缴。
二、货币化租房补贴
1、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校报到时,若学校没有现存的过渡房源提供,则由学校按规定发放两年租房补贴。
2、高层次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自其报到之月算起,共发放24个月,学校按月将租房补贴打入其工资卡。
3、补贴标准:
(1)博导:2000元/月;
(2)教授:1500元/月;
(3)博士或副教授:1200元/月。
4、学校资产处将联系一些房产中介公司,为教师租房提供便利服务。
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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