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财院〔2012〕9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象
1.大学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2011年
12月
31日
(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大学专科毕业,
2009年
12月
31日
(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3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
2011年
12月
31日
(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1年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取得硕士学位、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
2012年
6月
30日
(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5.取得博士学位,
2012年
6月
30日
(含)前到本校工作,在相应岗位上经过6个月以上见习期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2011
年1月1日
之后到我校工作的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要求提供新进教职工培训班结业证书。
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程序
1.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并提交新进教职工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
2.所在部门初审,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的“所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填写本部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
3.报人事处审核。
4.学校公示后发正式文件。
三、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1.个人向所在部门提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三份,须16K纸打印)(附件1),各部门审核申请人学历、到岗时间、工作表现等情况,填写部门考核意见。
2.各部门汇总《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2)。
3.各部门于
11月
20日
前将《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交人事处,电子材料同步发到
szgl@zufe.edu.cn
邮箱。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
2.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
二○
一二年十
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