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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1 点击数:

各部门: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的相关通知要求,各单位申报员工工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天之内,超期一律不予报销。请各部门和员工特别注意,一旦发生该类事件,由部门人事专员协助员工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申报,因延误及不按规定申报所引起的损失由部门及员工个人承担。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2011年11月1日

附:

工伤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①用工单位出具的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的证明材料;

②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书原件(加盖医疗诊断证明专用章);

③病历本封面页和记载页复印件;

④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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